王明暄
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,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完善。现实生活中,由于法律的规模范围和复杂性在不断增长,对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释需要一些法律专业人员。但法律法规的条文是死的,法律职业者需要在正确学习、把握、看待、使用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,要以发展的眼光在实践中不断充实修正,客观公正地操守,不能僵硬、教条地去理解,以至让一些法律法规条文限制住了对正义、真理的探索和追求。下面这则小故事很能说明问题。
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一条美丽的小溪。这里水流湍急,是大马哈鱼一年一度溯游而上,回到上游产卵的必经之路。同时,这里也成为了钓鱼爱好者的理想渔场,每年因钓鱼给大马哈鱼群带来的灾难性损失,据说是自然损失的好几倍。于是瑞士政府在河边立了块牌子,上面用各种文字写着:“禁止在此钓鱼”。可是,问题来了,不可以钓鱼,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?于是就有当地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,据说每天都能满载而归。政府不依了,说这违反了法令,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。说你只说不可以钓鱼,没说不能捕鱼啊。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,法官认为: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。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,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。捕鱼者还被判了监禁。
这篇小故事就明确、清楚地说明了不能僵硬、教条地理解法律。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,这是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。但是,什么叫“明文”?是要罗列出所有可能案例地情形吗?当然不是,也不可能。立法只能高度抽象地概括出犯罪的核心及其构成的要件要素,至于条文与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缝隙,需要法律职业者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“缝补”,以适用法律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社会案例的出现,法律职业者需要从立法精神上去诠释法律,实现正义。英美等国家实行判例法,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,法官享有“自由心证”和“类推”的判案权利,甚至法官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,来判决案件。
(作者供职中道公司法务部)